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挖财基金”)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在投资者与挖财基金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特此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部分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提示、乙方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内容及加粗部分条款。
请投资者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勾选或确认本协议,即表明投资者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提供,与挖财基金有关的已经发布或者将来可能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也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本协议发生变更,导致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挖财基金将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请投资者留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如投资者在本协议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挖财基金平台服务的,表示投资者愿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挖财基金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统一登录平台:统一登录平台包括浙江挖财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挖财宝、挖财记账、微记账APP/网页端以及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运营的挖财基米APP/网页端,用户在统一登录平台任一平台注册后,将取得统一登录账号,该统一登录账号可用于登录上述平台。本协议项下,平台运营者可能根据平台的业务调整而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平台运营者与您共同履行本协议并向您提供服务,平台运营者的变更不会影响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平台运营者还有可能因为提供新的平台服务而新增,如您使用新增的平台服务的,视为您同意新增的平台运营者与您共同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您可根据您具体使用的服务及对您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为对象确定与您缔约、履约的主体及争议相对方。
(二)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的交易方式。
(三)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销售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四)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销售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五)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条 交易服务与费用
本协议所述交易服务内容,是指乙方依托乙方旗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上自助式交易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清算、查询等技术服务。乙方有权根据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向甲方或与基金公司协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客户维护费以及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乙方平台具体公示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一旦以任何方式进入平台完成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并与乙方达成协议,成为乙方平台的注册用户。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的条款,甲方应重点阅读并理解。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应放弃签署本协议,立即停止使用挖财基金服务。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后,甲方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乙方对甲方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挖财基金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于挖财基金服务平台勾选本协议并完成注册开户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甲方声明,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如甲方系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证明,经乙方确认甲方提交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后,以甲方提交资料为准确定甲方税收居民身份。
(四)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填写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甲方发生填写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乙方进行相应变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者不完整的,或者乙方有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上述问题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甲方不得因此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由此发生包括交易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发生交易错误等所有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不得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要素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若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变更或者丢失,甲方将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甲方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七)甲方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八)甲方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九)甲方承诺合法使用挖财基金的交易账户,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则,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否则承担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承诺不得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若因乙方或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原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它原因引发的展示延误、错误或者出现甲方不当得利等使得甲方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纠正。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可以经通知甲方后,直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赎回款自动还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实现债权,亦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机构),从甲方的资金渠道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开立的账户)扣划相应款项。甲方同意并授权上述第三方机构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相应操作,且第三方机构不因此种操作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甲方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乙方平台关于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以及本协议的所有内容,若甲方未充分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上述内容,请勿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甲方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甲方在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甲方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乙方全国客服热线咨询。
(十三)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十四)甲方需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软硬件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软硬件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甲方应如实填写乙方提供的风险测评问卷后进行基金交易,若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乙方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提供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赎回极速回生息宝、基金跨TA转换等创新型业务服务。
第五条 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乙方对甲方的基本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违约或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不在此限。
(四)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同意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七条 提示条款
(一)挖财基金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甲方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产品相关资料,完全自愿投资基金,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与乙方通过网上销售交易系统签署本协议,甲方点击确认,则视为甲方已仔细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业务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3)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三)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四)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五)委托受理时间提示:当日委托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则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六)电话录音提示: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七)注意事项
(1)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2)赎回
a.甲方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出现而不能成功。上述情况发生时,甲方可留意相关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b.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甲方成功提交赎回申请当日日终单位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之日日终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
c.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否则将无法赎回。
d.甲方单笔赎回应满足交易账户余额最低份额限制,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赎回其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余额。
e.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赎回资金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甲方须在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转换部分不再顺延。
c.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公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进行基金转换操作之前应当准确了解。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线路故障、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遗漏或遗失,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乙方仅向基金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平台供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并非基金交易的直接参与方,不对任意基金公司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乙方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交易双方就上述情况产生纠纷的,由基金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各自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参与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适当协助。
(十一)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不正常(挂失、冻结),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支付结果错误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预留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 账户授权条款
(一)甲方申请注册挖财基金交易账户,视为甲方同时申请开通乙方及乙方关联方的相关平台账户,并申请在挖财基金平台账户与乙方各关联方平台账户之间实现账户互通。同时授权乙方与乙方关联方共享甲方相关信息,按照本协议或隐私权政策约定进一步获得或使用甲方相关信息。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关联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前需仔细阅读、准确理解并与乙方关联方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相关服务协议约定使用乙方关联方的服务项目。
(三)若甲方已开通乙方关联方的平台账号,甲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后即可使用乙方关联方账号直接登录乙方平台,无需再注册。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与乙方关联方共享甲方相关信息,并可按照本协议或隐私权政策或乙方关联方服务协议进一步获得或使用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注册乙方交易账户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支付机构按照甲方在乙方及乙方关联方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收扣收,用于完成乙方的投资资金交付。
(五)甲方授权乙方,可为乙方维权的原因,将甲方的信息披露给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等机构。
(六)本协议中的乙方“关联方”,指挖财基金的运营者以及与挖财基金的运营者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的单称或合称。“关联关系”是指对于任何主体(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组织或其他任何实体)而言,即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主体,或直接或间接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主体。前述“控制”指,通过持有表决权、合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对相关主体的管理和决策作出指示或责成他人作出指示的权力或事实上构成实际控制的其他关系。
(七)本协议中的“相关信息”,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取得的甲方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等在甲方使用乙方服务/产品过程中提供或授权乙方获取的信息。
(八)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继续享有保存甲方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一)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二)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箱、手机短信方式送达,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三)以常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信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依其单独判断暂时停止、限制或改变乙方服务并保留根据其自身业务需要随时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平台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并通过乙方平台客服与乙方联系。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二)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挖财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进行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确认,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四)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附注:
1、本协议所称的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或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协议所称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